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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人有两不借,其中一个就是车。”湖南邵某200万买了一辆法拉利,平时自己都舍不得开。某日,朋友高某来借车,理由是参加别人婚礼,想用车接亲。邵某一看,平日都是哥们,也不好拒绝。虽然嘴上答应了,可心里仍不情愿。
结果,高某在用车途中,发生了车祸。经鉴定,维修费就要100余万元。邵某很心疼,但觉得有保险也就放心了。
可谁曾想,保险公司拒绝理赔。
眼前的邵某看到自己的爱车被撞坏了,连着几天都吃不下、睡不着。
原因就是朋友借走了自己刚买的跑车,结果途中发生车祸。
本来想着让保险公司赔偿,可人家直接拒绝了。
这台跑车可是邵某的宝贝,平时就差把它供起来了。
这不,刚买了没几天,朋友高某就来了,无非就是想借车回老家参加婚礼接亲用。
邵某一开始不同意,后来禁不住对方的软磨硬泡,也只能同意了。
他再三叮嘱朋友,这是新车,再加上路途遥远,路上千万要小心。
高某也说到,放心,我开车的技术你又不是不知道。
随后,高某为了感谢邵某的慷慨和仗义,他给了6000元的感谢费。
但是,在回家过程中,高某驾驶的车辆因为后轮压力太大,车子无法掌控,车头直接撞到了护栏上,损毁严重。
当邵某通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,保险公司直接拒绝。
理由就是:高某在拿到车子后,又转手将车转租给了租赁公司,而高某给邵某的好处费,其实就是租赁公司给的钱。
可邵某认为,高某转手将车子租出去的事情自己根本不知道。
但保险公司并不这样认为。
结果,双方只能对簿公堂。
法庭上,法官认为,保险公司在承保邵某的车辆时,是不允许对方车辆拥有营运属性的。说的简单点,邵某是该车的车主。
至于车辆是否从事营运活动,他都是第一责任人。
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,是不包括车辆存在营运活动的。
具体到本案中,邵某显然违背了双方所签的合同条款。
综上所述,法院做出判决,邵某的车辆出险后,保险公司不应进行理赔,修车费用由车主自行承担。
邵某不服,提出上诉,可法院仍然维持了原判。
很多网友看完之后,也留下了自己的看法:
“诉讼主体错了,这确实不是找保险公司,应该找朋友赔偿,收了6000元已成为租赁关系”
“但凡真心把你当朋友,压根不会借你车”
“车跟老婆,永远不外借”
“用车二十多年到目前为止,换了五部车,车子可以说没借过,包括朋友也没借过,我不是把车当宝一样供着,而是负不起责任,本人家族企业汽车修理厂,见过太多类似事故。”
(本案中炒股配资首选配资,所涉人物均为化名,内容有虚构成分,切勿对号入座。)